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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开征生态建设税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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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4月19日 9点47分
          

  生态税收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到目前仍然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一般指一国或国与国之间基于保护生态环境,防止自然资源枯竭,保持生态平衡,而对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生态平衡的生产和消费行为征收相应数量的税收,或运用其他税收手段来达到改善环境、发展经济的目的的一种经济政策行为,其征税原则是谁污染谁付费。而本文的生态建设税不是一般意义的环境保护税,它是生态税收的一种,其征收目的也是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征税原则是对生态受益者或环境资源的消费者征税,而不特指破坏生态者。将所得的税收收入全部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态建设,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生态资源分布具有较强的地域性,那么生态建设税的税收收入将主要用于西部的生态建设。

  征收生态建设税

  符合新发展观的要求

  新发展观要求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要为子孙后代着想,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应改变发达国家通常采用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是在发展中尽量避免对环境的破坏,这是因为如果发展初期环境退化超过一定的生态阀值就可能成为不可逆的。其次,及早防治和治理某种形式的环境退化可能比将来再治理更节省费用。最后,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的落后地区所面临的生态危机与发达国家或发达地区的环境危机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一方面,落后地区的环境问题是人口增长、贫困和生态退化问题的恶性循环,惯性较大,治理也很难;另一方面,落后地区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又意味着严重缺乏治理所需的资金和技术,非常容易使治理环境成为空谈。落后地区的贫困人口在现实的生存与未来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选择,只能选择现实的生存。

  在保护生态资源过程中求发展必然会在短期内增加发展的成本。从生态资源分布较为集中的西部地区的发展看,在我国西部地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中,资本、(高素质的)劳动力和技术都是匮乏的,只有资源和土地是其特有的优势。这样,为了发展,人们追求较高生活水平的冲动,必定会以环境为代价。那么为了保持生态环境的质量,就意味着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此时,给予保护生态环境的地区补偿或补贴也应是理所应当的。也就是说,通过征收生态建设税的方式来补偿因保护环境所增加的发展成本。

  生态资源具有

  较强的外部性

  从过去的经验看,无论是大规模的洪水泛滥还是严重的风沙侵袭,都与西部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有着直接的关系。正是由于西部地区生态资源存在着极强的外部性,西部生态资源的保护将对东西部整体环境都将有好处。反之,西部生态资源的破坏对东部的负面影响更大些。这与一个地区的发展水平有关,通常来说,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的居民对自然环境的感受能力不同。一般来说,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人们的收入水平也越高,其对所处自然环境质量的要求越高,而对刚刚解决或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地区来说,其对自然环境的要求相对来说要低得多。西部落后地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能力较弱,他们为了获取其基本的生存能力,往往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增长,而不会更多地考虑生态资源的外部性问题。所以,环境保护具有的正外部性,容易产生“搭便车”问题,而生态资源破坏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对东部发达地区影响更大,这就必然要求所有受益人在生态资源的建设过程中做出贡献。此时,中央政府可以从东部地区征税以弥补西部地区。但是中央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过程中,应该是增加专门性转移支付的比例、减少一般转移支付水平。

  当前政府的财力状况

  难以适应生态环境建设的

  迫切性、长期性和艰巨性

  生态建设不仅包括增量污染的治理还包括存量污染的治理,所谓环境的存量污染是指由于人类的过度开发和使用而形成的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而增量污染是指正在产生或将要产生的污染。加强生态建设保护生态资源必须做到存量污染与增量污染同时治理,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环境保护税即依据“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征收的税种,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增量污染,即将增量污染的成本内部化,而事实上存量污染的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从生态资源的治理看,生态资源重点分布地区的经济特征表现为:经济基础较为落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决定财政直接反映为地方财政的实力较弱,对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和建设能力较弱。而从中央财政的财力看,虽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呈不断上升趋势,但由于政府面临的目标多且任务重,财政支出压力一直较大,在这一条件下,中央财政支出很难保证生态环境的支出。据统计,“九五”期间,即使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条件下,实际环保投入仍未达到4500亿元的计划数,缺口900亿元。到目前为止,在“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重点工程中,投资完成率只有30%,尚有725亿元治污资金没有明确来源和保障。

  基于此,中央政府应下大力气加强对存量污染的治理,在资金的来源上,较为切实可行是依据谁是生态环境好转的更大受益者,谁缴税的原则,征收生态建设税。

  资源产品定价长期偏低,可以通过税收的形式来调节

  多年来我国资源产品的定价没有将资源使用或开采所造成的环境成本、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及对后代人产生的资源基础的不完整因素考虑在内,所以我国资源产品的定价长期偏低。资源价格的扭曲阻碍着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滥用以及环境保护的动力或激励不足。从地区分布看,资源产品更多地分布于西部,而资源产品的使用者更多地为发达地区所享受,所以通过征税的方式来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也有利于通过市场手段来保护生态资源。

  从全球化的角度看,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的制造业产业转移已成为一种趋势,而这种产业转移趋势有加剧发展中国家生态资源恶化的态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全球的环境问题已引起全世界所有国家的注意,而工业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尽责也已取得了共识。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开征生态建设税既结合了中国国情,也不违背国际惯例的相关要求。

(责任编辑:练习)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韩凤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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