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保证银监会监管的有效性
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细
2.强调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细
3.防止权力滥用 增加对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约束机制
相比最初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本次通过的决定中将行使调查权的批准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修改为“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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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
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对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职责交叉现象予以进一步廓清,在同业拆借、存款准备金的问题上,明确由人民银行行使监管职责,减少了职责交叉<<<详细
5.符合新形势金融监管的需要
赋予银行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也是适应中国金融业面临新形势的需要。一方面,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即将结束,中、外资银行将在同一平台上竞争;另一方面,国内金融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已先后上市,对透明度、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