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政府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对中国的银行、保险、证券提出了分业经营的要求,并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进行分业监管。1995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原则和精神,而随后颁布实施的《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则构筑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
★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8月19日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
★ 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在1999年10月26日允许批准的保险公司以不超过上半年总资产的5%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二级市场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 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从2000年10月起开始执行,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
★ 2001年7月4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进行代理证券业务,似乎在暗示着混业经营将是今后银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 200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获国务院原则通过,经过进一步修改,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草案对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有所放松,国务院得以以专门规定的形式放开银行的业外投资。这实际上为金融混业经营预留了一条“暗道”。
★ 2004年6月1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确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则,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今后拓宽业务范围留下了法律空间。这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可拥有独立席位。
★ 2005年2月2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正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 2006年2月21日中国银监会公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鼓励外资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同时明确境内机构发起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格、条件,以及商业银行合并、收购的规则。
★ 2006年6月23日,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发布,简称国十条, “国十条”为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提供了充分的空间,也为从保险业率先启动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创造了条件。
■ 美国混业经营六年实践
1999年11月12日,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Financial Service Act of 1999)生效。自此,美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法律限制被完全清除,在强调金融业与工商业的分离基础上,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同时在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允许扩展监管机构、实行功能监管。如今六年已过,面对日新月异的世界金融形势,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变化如何?又能给我们提供什么启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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