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则通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蓄势待发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变则通。伴随着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年轻的中国金融业显然有点吃力。他像一个正在成长的孩子,重复着犯错、改错的动作。对于他来说,曾经的有些错误显然是过于沉重,以至于现在仍要用百倍的努力去还。他急切追求突破。而曾经让他狠狠摔了跟头的金融混业,则在历史的轮回中,成为下一个赛场。还好,他已经不是当年的毛头小子。奔跑,是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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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混业概念
    “金融混业”这个概念目前没有很严格的定义。从组织形式上看,金融混业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种是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没有产权纽带关系而相互代理产品。这种形式现在就已经存在了,如银行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在法律上也没有障碍。这种形式一般不被认为是真正的混业;另一种是法人混业,即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在我国,这种混业形式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曾出现过,但它与目前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是抵触的,不被法律所允许;第三种是集团混业,一个金融企业或者非金融企业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金融行业内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目前,这种混业方式是没有法律障碍的,而且在我国实际上也已经客观存在了。

中国金融从混业到分业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事实上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制度,大多数商业银行,甚至连作为国家职能部门的财政部都不同程度地通过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参与了证券和投资业务。尤其是1992年之后,受国内经济高涨气氛的影响,各行都提出了全方位、多功能发展的口号,连人民银行各级分行都开始介入证券、股票、投资、房地产、保险等非银行业务,形成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造成了金融秩序的混乱,并对经济过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行为不仅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而且增大了金融监管、宏观调控的难度。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涌向外汇、房地产、股票证券、期货市场从事投机买卖,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管理欠佳的金融混业经营给中国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政府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对中国的银行、保险、证券提出了分业经营的要求,并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进行分业监管。1995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原则和精神,而随后颁布实施的《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则构筑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 详细>>>

再回混业的趋势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欧洲、日本以及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都实行混业经营的国际大环境下,由于我国金融行业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全面对外开放之日不断逼近,中国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之间严格的分离制度业已出现明显的松动,中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趋势已十分明显 详细>>>

外资进入带来的争夺市场份额的驱动
    近年来中国金融业严格的分业经营已越来越遭遇到国际金融巨头混业经营的严峻挑战。这些国际金融巨头逐步进入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和保险等金融领域。由于国内金融业分业经营的限制,国内商业银行所能参与的基金业务只有基金托管和基金代销这种代理业务,并不能和外资银行一样分享基金业的红利。中外资银行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待遇使得国内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严重不利地位。面对外资金融集团的竞争,国内的金融机构仅靠“曲线救国”实现综合经营,显然有些自缚手脚,新的机制等待破茧而出 详细>>>

监管部门的变通
    早在2004年上半年,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公开表示,由纯粹的投资公司或者非金融企业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未必是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混业)经营的良好模式,应当由金融机构来组建。“尽管现有的法律依然要求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但监管部门一直以来都在采取变通的方式进行综合经营的试点。”中信国际研究所研究员舒志军表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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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势所趋
以现在的底子来说,恐怕会乱
还要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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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优势
    花旗是全球规模最庞大也是利润最丰厚的“金融超市”:资产超过15000亿美元,全球雇员27万名,在100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为超过两亿消费者、企业、政府及机构提供品种繁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2001年,花旗集团全球收入将近840亿美元,利润几乎达到150亿美元,是世界上赢利最多的公司之一 详细>>>

竞争优势
    11月12日是美国金融业值得纪念的日子,1999年11月12日美国《金融现代化法》正式生效,从而开辟了美国金融业银行、证券和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2003年3月31日,美国共有银行持股公司5284家,630家金融持股公司只占其中的12%,但它们的总资产大约占到78%,而且从2000年以来,这个比例一直在上升。一些最大的银行持股公司选择成为金融持股公司 详细>>>

抗风险优势
    台湾的券商上面有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控股公司下面有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一系列金融公司,一个投资者只要走进任何一个窗口,就能成为一系列行当的客户 详细>>>

带来更多投融资方式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欧洲和日本等,都实行混业经营,因此,实施混业经营也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大方向。从国际上看,混业经营是不可避免的大趋势,它将给金融业带来更多投融资方式,促进金融业的全面繁荣。但是,混业经营也给中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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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家国有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我国第一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由国有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5日在京成立,其股东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不仅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探索多元化经营、改善收入结构、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更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力量、从而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详细>>>

中法人寿 银行系保险第一家
    当国内银行系保险公司仍处于“胎动”之时,中外合资下的混血银行保险公司已然降生。拔得头筹者正是历经生死沉浮后即将于3月中旬开业的中法人寿。虽然,位列国内第五大银行的邮政储汇局并非合资公司的直接出资人,但资本姻亲下,中法人寿已具备了银行保险公司的实质 详细>>>

中银三点布局开篇 银行系保险初显力量
    依托母公司——中国银行的资源优势和背景,总部在香港并在深圳设立分公司的中银保险正加紧在内地经济发达地区的布局,这也是在低调蛰伏5年之后,中银保险首次在内地市场发力。此前,受制于自身的“外资”身份和当时的监管政策,中银保险并不能开展在全国和异地的保险业务 详细>>>

中国平安保险综合金融起步
    平安建立“一拖四”的股权结构,通过旗下控股的9个子公司,已经拥有了包括保险、信托、证券、银行在内的完整的多张金融牌照,这个多年来坚持和持续金融控股路线的国际化企业,在搭建并顺利完成了其完整的金融控股帝国构架后,似乎到了实现业务整合与交叉的阶段 详细>>>

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
    典型的有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二者均为以金融业为主的大型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等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 详细>>>

非金融机构控股
    由于企业集团对金融机构投资不受限制,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其中既包括国有企业集团,也包括民营企业集团的投资。前者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等,后者如新希望和已经崩溃的德隆等。典型代表是山东电力集团。该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一个非金融机构的经济实体,不具有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但其控股或参股了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服务公司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如控股英大信托投资公司、鲁能金穗期货公司,并是湘财证券第一大股东和华夏银行的第二大股东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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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道返乡”模式何时休?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中国内地的金融机构要达到混业经营的目的,借道海外是最方便的途径。中行筹建汽车金融公司就是通过其设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公司作为主要出资人来筹建。种种迹象表明,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是大势所趋。难道今后但凡混业都得遵循“绕道返乡”模式? 详细>>> 

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
    现在从整体上来看,中国的混业经营,只能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来做到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因为从国际银行业的发展来看,全能化的发展已经是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加入世贸的过渡期很快就要结束,外资银行都是混业的,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的银行业必须要强身健体,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由于要加快混业步伐 详细>>>

金融机构综合经营似已提上日程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大幕正在徐徐拉开。央行行长周小川针对业界关注的金融混业经营问题向媒体表示,目前从市场的发展、法律框架的完善、外界的需求来看,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提上日程,“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正在逐渐走上试点和探索的道路”。这已经不是周小川第一次针对业界关注的金融混业经营问题作出公开表态。三个多月前,周小川刚刚向媒体表示“金融混业经营试点在法律制度上没有障碍” 详细>>>

保险反向渗透 金融混业大战拉开
    “如果保险业不主动出击,如果等到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革后轻松上阵,如果等到证券业走入正轨,保险业在整个金融业格局里就会处于劣势。”于是保险先动手了。银行对保险的渗透在最近一两年表现得一览无遗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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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之签:德隆之殇
    同一个金融控股集团所属的各个公司,颇有《红楼梦》中贾、王、史、薛四大家族“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味道,德隆一案,就是某个资金链条断裂,引起了整个金融帝国的轰然倒塌。早在1997年,德隆通过控股“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方式的委托理财业务,到2001年初,这项业务使德隆出现了41亿的财务窟窿。为应对危机,德隆采取了继续收购金融机构,扩大委托理财规模,增加金融资产的模式,先后投资50亿,收购昆明商行、南昌商行、株洲商行、长沙商行、中富证券等金融机构,鼎盛时期,德隆旗下控制了21家金融企业,成为名副其实的“金融帝国”。最终,委托理财业务的黑洞再也无法填满,德隆系也因此倒下,50亿的资金随流水落花而去 详细>>>

混业不是混乱
    银保混业经营,宜提倡不宜指令,切忌一哄而起。因为,我们的市场经济发展还有待完善,金融机构产权还不够明晰,内控机制和激励机制还不完善,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另外,混业不是混乱,在目前混业经营法律规章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只能稳步实施,成熟一个推一个 详细>>>

不平衡不公平的混业
    保险业在银行与证券(前者尤甚)的夹层中生存的状态也许会愈演愈烈,这是看好保险业、并希望保险业强盛的所有人不愿意看到的。从分销协议到战略联盟、到合资企业、到金融控股集团,银行与保险的联结由产品向资本转化,保险业也在更深的层次上受到威胁,一旦大规模的银行参资保险成为事实,保险“奶酪”将更快地被银行切走,而不会是相反 详细>>>

银行混业经营的风险有多大?
    混业经营,是指在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可下,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项金融业务,有的国家还允许银行参股非金融企业。银行业在各国都是受到严格管制的行业,是否放松对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允许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上 详细>>>

金融混业经营不能跟风
    并不是说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会在各个方面推进多元化和综合经营的模式。可以看到,世界上很多国家在解除对分业经营的管制之后,特别是1999年美国银行改革法解除了对分业经营的管制后,国际上的金融机构并不是纷纷走向综合经营。究竟是全面走向综合、在某些方面综合、还是继续保持对某些业务的单一专注,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不能跟风,而是需要根据自己的能力、发展战略和经营特色来确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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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认为中国在金融混业经营中,会不会重蹈覆辙?
应该不会,毕竟有过经验了
会,但小范围
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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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混业经营中的监管竞争
    中国混业经营近几年的大发展中,监管当局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中国确立了对金融机构的分业监管之后,不仅同类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而且监管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竞争。具体地说,金融监管部门为了为自己监管下的金融机构争取更多的业务机会,而鼓励被自己监管的金融机构,去开拓可能被其他监管部门管辖下的金融机构可能开发的业务范围和金融产品 详细>>>

对金融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对一个长期以“分业监管、机构监管”为监管分工基本思路的国家而言,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能否加强协调与合作,推进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将会直接关系到在探索金融混业经营的道路上能否平稳前行。尽管目前金融监管部门已建立起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系机制、联席会议机制等协调机制,但如何实现加强对跨市场金融产品、金融组织的风险监管,同时又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减少重复监管,仍是一个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关注的问题 详细>>>

业内建议三大监管部门合并
    当前的分业监管体系可能掣肘金融综合经营。"我们三个监管部门对监管目标、标准和监管的水平,监管技术是不一样的,从而导致兼管重复,难免出现矛盾和问题。"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局长王小平认为。而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聂庆平看来,推行金融混业经营,不是简单的金融监管部门的撤并或者调整。他说:"现在说混业经营,应该把三个监管部门合并起来,保监会、银监会还要加上中央银行应该统一协调起来,这样才能达到混业经营,这个很重要。" 详细>>>

短期内金融监管体系难出重大改变
    在短期内,中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很难做出重大改变。在此背景下,虽然混业经营日趋蔚然,但机构型监管仍然会维持一段时间。现在所能做的,大概就是各个监管者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下从中国金融发展的大局出发,建立互信、合作的协调机制,尤其是金融机构的新业务的开拓与发展,监管者之间更应当有统一的步调和安排 详细>>>

监管盲点还需协同防范
    金融混业经营正在进行时中,也必然要求保监会与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就如何防止金融混业经营形成监管盲点早日建起预警信号,并制定出一套特定的协调机制,以预防新金融风险隐患的产生。曾有消息称,这套机制应从准入资格、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风险监控等多方面着手,并根据参股或控股主体的主业经营范围,确定保监会或银监会的监管权限 详细>>>

监管人员素质要提高
    监管人员素质应该有所提高,监管人员应该熟悉更多、更广的金融业务;其次,在当前按照三个业务范围进行监管的情况下,要增强监管方面的协调,同时要强调功能监管,即应根据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类型来确定应服从哪类业务监管。随之而来,要关注功能监管所提出的许多新问题 详细>>>

您认为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三大监管部门的命运是:
必然合并
不可能合并
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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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政府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对中国的银行、保险、证券提出了分业经营的要求,并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进行分业监管。1995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原则和精神,而随后颁布实施的《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则构筑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

  ★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8月19日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

  ★ 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在1999年10月26日允许批准的保险公司以不超过上半年总资产的5%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二级市场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 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从2000年10月起开始执行,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

  ★ 2001年7月4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进行代理证券业务,似乎在暗示着混业经营将是今后银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 200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获国务院原则通过,经过进一步修改,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草案对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有所放松,国务院得以以专门规定的形式放开银行的业外投资。这实际上为金融混业经营预留了一条“暗道”。

  ★ 2004年6月1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确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则,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今后拓宽业务范围留下了法律空间。这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可拥有独立席位。

  ★ 2005年2月2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正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 2006年2月21日中国银监会公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鼓励外资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同时明确境内机构发起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格、条件,以及商业银行合并、收购的规则。

  ★ 2006年6月23日,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发布,简称国十条, “国十条”为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提供了充分的空间,也为从保险业率先启动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创造了条件。

  ■ 美国混业经营六年实践

  1999年11月12日,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Financial Service Act of 1999)生效。自此,美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法律限制被完全清除,在强调金融业与工商业的分离基础上,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同时在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允许扩展监管机构、实行功能监管。如今六年已过,面对日新月异的世界金融形势,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变化如何?又能给我们提供什么启示 详细>>>


  在深层次推进中国银行业改革时,我们总是寄望能有一剂万能的良方。金融混业在这个时候带着十几年前骚动的余温与国外成功的经验,摆在了中国金融发展的又一个瓶颈面前。从混业到分业,又再转向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将进行一个必然的轮回,所不同的是,与发展国家相比,晚了几十年的中国尚处于在摸索阶段却又必须面临金融开放的大限,困境重重。而我们必须看到的是,混业经营对目前的中国金融业有其必要性和优越性,但其并不能包治百病。经历过很多伤害的中国金融,在兵戈乱马之间,切记谨慎。

专题策划:中国金融网专题组  文字策划:槐淮 信箱:zjw@zgjrw.com 制作:happy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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