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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

1月13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表示,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公开遴选确定承保机构。对于承保机构在当地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可给予首创承保机构不少于3年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各级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通知》提出,承保机构遴选突出以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为基本导向和前提,坚持规范有序、适度竞争。承保机构遴选评审应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基础,落实好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文件所附的《中央对地方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有关要求。

在满足绩效评价要求的前提下,承保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每个县级行政区域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确需超过3家的不得超过5家,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级财政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制定。

标签: 农业保险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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