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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客副总经理勾丽娜收警示函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勾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勾丽娜担任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美客”,300896.SZ)副总经理期间,其配偶王刚于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4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5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500股。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勾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勾丽娜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标签: 爱美客 勾丽娜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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