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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汇医疗信披违规实控人收警示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近日公布的股转系统公监函([2021]058号)显示,经查明,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雄汇医疗”,834732)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10月31日,雄汇医疗与关联方开远市雄汇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为雄汇医疗实际控制人蒋逵俊实际控制的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6469.82万元,占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9.61%,构成关联交易。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雄汇医疗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后分别于2020年12月18日、2021年1月4日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并披露。

雄汇医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时任董事长蒋逵俊、董事长秘书徐祥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蒋逵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据天眼查APP显示,雄汇医疗第一大股东为云南雄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9.12%。

蒋逵俊担任雄汇医疗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雄汇医疗21.05%的股份,持有云南雄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0%的股份,为雄汇医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徐祥担任雄汇医疗董事会秘书。

雄汇集团官网显示,云南雄汇控股集团成立于2005年,秉承“深耕医疗产业、服务万众健康”的企业使命,以“树大健康产业领军品牌”为企业愿景,始终活跃于国内医疗投资市场。公司下辖8个子公司(其中“雄汇医疗-834732”于2015年12月于新三板成功挂牌),总注册资本2.52亿元,实施项目遍布云南各地,能够为客户提供集医院投资及管理、医疗大健康产业项目PPP运作、医院医疗项目“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解决、医院供应链及后勤管理、互联网医疗等服务在内的多项专业服务,是国内少数能够提供医疗项目全产业链服务的供应商之一。

2015年12月7日,雄汇医疗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 1.4 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标签: 雄汇医疗 信披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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