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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财政部4月2日消息,为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者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财政部会同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选聘办法共包括十七条。包括立法依据、有关定义、审计委员会的责任、选聘方式、选聘文件公开和提交应聘文件期限、评价标准、报价评审、实质性轮换、冷却期、服务年限公开、审计费用浮动、资料保存、监督管理、解释权限和生效日期等。

需要说明的是,选聘办法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选聘行为提出了不同的管理要求。对于上市公司(特别是民营上市公司),考虑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灵活多样,市场化属性更强,不宜对其评审机制作出强制性规定,主要在冷却期、服务年限公开、选聘评价、资料保存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外,为打击低价竞争现象,选聘办法作出如下要求:一是设置以质量为核心的选聘机制。围绕降低价格因素权重为核心,科学设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标权重,要求国有企业选聘时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应低于40%,报价权重不超过15%。引导企业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恶性竞争。二是通过计算公式降低报价过高和过低的分值。为避免国有企业选聘过程中恶意压价或报价畸高干扰选聘等行为,规定了以选聘报价平均值为满分,报价较高或较低均需适当减分的计算公式。三是加大对低价竞争的处罚力度。加强对选聘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低价选聘的企业和压价竞争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相关监督管理措施。

附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标签: 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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