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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组织推荐2022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支持方式

资质认定

申报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申报时间

5月13日前

便函[2022]1476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含深圳):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2〕74号,附件1)要求,为做好我省2022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突出成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编写要求按《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省属企业在注册地申报。

二、请各地市对企业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择优推荐。广州市不超过3家企业,其他各地市不超过2家企业。请各地市按推荐的先后次序列表排序,超过规定推荐数量的,不予接收相关材料。

三、请各地市对推荐企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和认定基本标准给出初步审核意见(盖章),连同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2)、推荐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光盘一份,附件3)等资料,于5月13日前报送我厅(制造业创新处)。

附件:

1.工信厅科函〔2022〕74号

2.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企业汇总表(电子版)

3.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4月21日

申报指南

申报时间

5月13日前

支持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授予“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每年集中认定和授牌一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产业技术创新方面,对示范企业予以指导和支持。

申报条件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一、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三)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四)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从业人员

≥300人

年销售收入

≥3000万元

资产总额

≥4000万元

二 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申报流程

1、地方企业向其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一起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3、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3.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标签: 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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