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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司法赔偿请求时效及其性质,最新司法解释6月1日起施行-环球新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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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记者行海洋)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非刑事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请求时效特殊期间扣除规则、请求时效中止等。该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两年,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知道上述侵权行为时,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请求时效自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

《解释》规定,赔偿请求人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请求时效期间内。赔偿请求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关申请确认职权行为违法或者寻求救济期间,不计算在请求时效内,但是相关机关已经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应当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除外。

《解释》确定,在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赔偿请求人因下列障碍之一,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请求时效中止: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其他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请求时效随之届满。

对于司法赔偿请求时效的性质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这个问题正是《解释》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关于司法赔偿请求时效在性质上是实体上的诉讼时效,还是程序上的起诉期限,此前存在不同认识。经过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意见,对此问题达成共识,普遍认为司法赔偿请求时效在性质上是诉讼时效,请求时效届满后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但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并不消灭。

据此,《解释》规定,请求时效届满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提出不予赔偿的抗辩。请求时效届满,赔偿义务机关同意赔偿或者予以赔偿后,又以请求时效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或者要求赔偿请求人返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赔偿义务机关以请求时效届满为由抗辩,应当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未按前款规定提出抗辩,又以请求时效届满为由申诉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在此基础上,依照诉讼时效的援引原则,《解释》还明确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不得主动适用请求时效的规定”,以此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指出,《解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关注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在规定各种情形的请求时效起算日时,充分考虑赔偿请求人是否存在行使权利的事实障碍和法律障碍,避免过早起算请求时效,对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限制。此外,由于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请求时效中断制度,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依据国家赔偿法“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的规定,《解释》专门规定了请求时效的特殊期间扣除规则,明确不将赔偿请求人通过其他法律程序主张权利或者寻求救济的时间计算在请求时效内,从而与国家赔偿作为最后救济程序的性质相一致,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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