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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重庆一营业部4员工各收警示函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宗黎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刘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陈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张林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发现宗黎丽、刘坷、陈敬、张林玲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代码“601881”)重庆万象城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

宗黎丽、刘坷、陈敬、张林玲四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宗黎丽、刘坷、陈敬、张林玲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中国银河重庆万象城证券营业部成立于2007年3月13日,负责人为刘晓勇。成立于2007年1月26日,注册资本101.37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陈共炎,陈共炎同时任中国银河董事长职务。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国银河第一大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51.16%;第二大股东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6.38%;第三大股东为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0.83%。

当事人宗黎丽,女,本科学历,2009年6月8日至2011年9月20日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一般证券业务,2011年10月10日至2012年4月10日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2012年4月24日至2012年6月20日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一般证券业务,自2012年10月12日起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一般证券业务。

当事人刘坷,男,大专学历,自2004年4月21日起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一般证券业务。

当事人陈敬,男,本科学历,2004年6月14日至2010年12月30日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其他),自2011年1月17日起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当事人张林玲,女,本科学历,2010年8月27日至2011年1月5日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一般证券业务,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9月30日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一般证券业务,自2011年10月26日起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一般证券业务,后经机构内变更,于2013年7月22日起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标签: 中国银河重庆 营业部 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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