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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社保局: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

“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认定为工伤,每一个工伤待遇类别都有相应的项目、标准、基数和支付渠道。”自治区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说,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目前,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缴费缴纳比例根据行业风险可分为八类八档,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某企业职工张某2015年参加工伤保险,2020年1月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经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10月,治疗伤情稳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部分护理。2020年11月起,张某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企业停发工资,享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8933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按每月4136.8元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和每月2203.8元标准支付护理费,企业以4136.8元为基数为其全额缴纳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费,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王某为某企业职工,2016年参加工伤保险。2020年9月15日,王某在井下工作时煤块落下致其死亡,经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按照工亡待遇政策,王某亲属领取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891256元。由于王某有一个女儿出生于2008年6月,其亲属又领到每月2203.8元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自2020年10月起一直供养到2026年满18周岁为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赔偿的司法解释,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标签: 社保局 工伤保险 强制实施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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