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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险企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逐步走向常态化

自去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险企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逐步走向常态化。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制定《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行业内部征集意见。

8项披露内容为必选项

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投管能力披露内容等予以明确要求,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8项:保险公司组织架构设计,保险公司专业团队构成情况,保险公司制度体系建设情况,保险公司投资运作机制,保险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风险责任人的资质、管理要求以及与投管能力相关的其他内容。

保险业协会要求,保险公司在首次开展投管业务前,应当在信息披露系统中完成投管能力首次披露。保险公司首次开展相关投管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10日公开披露相应投管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首次开展相关衍生品交易的,还应当至少提前15日将自评估情况报告银保监会。

对于在《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相关投管能力备案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规定免于履行首次披露程序,但须根据《通知》规定持续加强投管能力建设,开展投管能力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各项投管能力建设合规情况进行自评估,并在协会投管能力信息披露系统“半年度披露”模块中完成相关披露工作。半年度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晚于每年的1月31日和7月31日,逾期未披露,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业务。

在重大事项披露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如发生投资团队主要人员变动、主要制度流程变更、出现系统重大故障异常、发生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情形或其他导致保险公司投管能力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形,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银保监会,并在保险业协会投管能力信息披露系统“重大事项披露”模块中完成相关披露。重大事项未解决、投管能力暂不能符合标准的,保险公司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业务。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统计,截至目前,共有5家险企发布重大事项披露公告,表明部分投管能力不符合标准。

成熟一项 披露一项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展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管业务的,均应以具备相应的投管能力为前提和基础,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开展相关投管业务前,应当对照监管标准做好调研论证、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规、扎实稳妥开展投管能力建设,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树立“一次通过”意识,做到“成熟一项,披露一项”,尽量避免信息补正和撤回等行为,杜绝“带病披露”“闯关披露”等现象。

保险业协会负责对保险公司投管能力信息披露(含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重大事项披露)报告实施自律查验。查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内容的准确性、材料的完整性等。如保险公司投管能力信息披露存在披露不及时、内容不准确、材料不完整或其他疑问的,保险业协会应在保险公司发布信息披露后10日内印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补充信息。

保险公司收到问询函并完成复函后,信息披露情况仍不符合监管标准要求的,保险业协会向银保监会进行报告后启动自律调查程序,实地查验核实相关情况。

何种情况会触发上述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显示,如投管能力信息披露材料中的公开信息出现较大错误,保险公司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材料不完整、存在编造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保险公司将被公开通报;更严重的,如资产管理部门岗位设置、专业人员从业经历、制度建设等情况不符合监管标准,且经过保险业协会发函询问和自律调查确认事实存在,发生重复披露、披露模块选择错误等情况,保险公司投管能力信息披露将被撤销,且自撤销之日起,保险公司确认不具备相关投管能力,不得开展或新增相关投资。

如保险公司受到保险业协会公开通报、撤销已披露信息等处罚措施的,保险业协会可根据监管部门意见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暂停其投管能力信息披露的自律处罚措施。暂停期原则上为6个月以上。暂停期满后,保险公司可按照首次披露流程开展投管能力信息披露。记者 房文彬

标签: 银保监会 险企 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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