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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发文打击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 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7月15日,洛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打击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风险专项整治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具体如下:

一、本公告中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指享受死亡、服刑未及时申报冒领,享受人员跨险种或异地重复领取养老保险。

二、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受益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镇、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三、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亲属应当及时向镇、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账户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多领的待遇应予退回。

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或者已领取其他养老保险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村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注销个人账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终止手续。

六、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回。

七、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或受益人,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镇(社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站办理退回业务。

八、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全县广大参保人员及其受益人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的,必须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回。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标签: 洛南 违规领取 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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