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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不得利用再保险转移利润逃避税收 进一步规范再保险业务经营

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再保险业务经营,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推动再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规定》共六章四十三条。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指出,保险人在与关联企业进行再保险交易时,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再保险价格与条件,不得利用再保险转移利润,逃避税收。保险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披露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

首次提出加强再保险顶层战略管理

从新旧《规定》对比来看,新《规定》修订工作贯彻强化再保险风险管理职能、加强再保险业务风险防控、规范再保险经营行为、促进再保险市场发展的精神。

在业务经营上,新《规定》首次提出加强再保险顶层战略管理。保险人应当制定再保险战略,明确再保险在公司风险和资本管理战略中的作用。再保险战略应包括再保险安排的目的、自留政策、分保政策、风险管控机制等内容。

保险集团应当统筹制定集团的再保险战略,明确再保险战略与集团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战略的关系。集团再保险战略应包括集团的风险累积和净自留管理、信用风险管控、集团内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授权管理、集团内分保战略等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再保险战略的制定、实施、评估和调整由公司/集团高级管理层负责,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应对再保险战略的制定和调整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其再保险战略的制定、实施、评估和调整则应经其分公司高级管理层同意。

不得利用再保险转移利润,逃避税收

新《规定》在合同签署时效、资金结付、临时分保要求、再保险关联交易、档案管理、集中度管理、境外分出监测、流动性管理、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再保险业务安全性的监管和再保险合同管理的监管。

在档案管理方面,保险人应当建立再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再保险业务合同文本、账单、赔案资料及相关往来文件资料,及时进行电子化处理并存储到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在集中度管理方面,保险人应建立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对分出业务集中于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和与其关联的再保险接受人的情况进行监测和管控,防范信用风险。

在流动性管理方面,保险人应当建立再保险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再保险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定重大赔付案件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确保发生重大赔付时及早识别和应对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同时,保险人开展境外分出业务的,应当建立境外分出业务监测制度,每半年对分保至境外的再保险业务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应对措施,保证再保险交易安全。分析报告应当经公司总经理审核确认,妥善保管。

此外,保险人在与关联企业进行再保险交易时,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再保险价格与条件,不得利用再保险转移利润,逃避税收。保险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披露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

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应配备专职人员

新《规定》加强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的管理。根据《规定》直接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的,应当满足四大要求。

首先是业务由总公司统一办理,除银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再保险分入业务。

其次,设立独立的再保险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上一年分保费收入超过1亿元的,应配置不少于3名独立于直接保险业务的专职人员,上一年分保费收入超过3亿元的,前述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名。

再者,建立完整的分入业务管理制度和独立的分入业务信息系统模块,并与财务系统自动对接,实现分入业务与直保业务的独立管理。

最后,直接保险公司还需制定合理的、详细的年度分入业务发展计划。

此外,新《规定》还加强了再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并支持直保市场发展,消除与现有监管政策相冲突的内容,并精简信息报送任务等。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做好《规定》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密切跟踪研究再保险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标签: 银保监会 保险转移利润 逃避税收 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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