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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直保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应当满足四方面条件

7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加强了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的管理,强调直保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应当满足四方面条件。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工作贯彻了强化再保险风险管理职能、加强再保险业务风险防控、规范再保险经营行为、促进再保险市场发展的精神,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八方面:一是加强再保险顶层战略的管理,二是加强再保险业务安全性的监管,三是加强再保险合同管理的监管,四是加强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的管理,五是加强再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六是支持直保市场发展,七是消除与现有监管政策相冲突的内容,八是精简信息报送任务。

《规定》共六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经营,规定了再保险战略管理、自留责任要求、巨灾风险安排、交易对手选择、信息告知、合同签署时效、资金结付、临时分保要求、再保险关联交易、档案管理、集中度管理、境外分出监测、流动性管理、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要求等内容。第三章再保险经纪业务,规定了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时应遵守的监管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再保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再保险信息报送要求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加强了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的管理。《规定》强调,直保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应当满足四方面条件:

一是由总公司统一办理,除银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再保险分入业务。

二是设立独立的再保险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上一年分保费收入超过1亿元的,应配置不少于3名独立于直接保险业务的专职人员,上一年分保费收入超过3亿元的,前述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名。

三是建立完整的分入业务管理制度和独立的分入业务信息系统模块,并与财务系统自动对接,实现分入业务与直保业务的独立管理。

四是制订合理、详细的年度分入业务发展计划。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做好《规定》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密切跟踪研究再保险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标签: 银保监会 直保公司 再保险分入业务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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