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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瀚叶2宗信披违法遭责令改正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显示,经查明,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叶股份”,股票名称“*ST瀚叶”,600226.SH)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瀚叶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瀚叶股份未能在2019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规定报送2019年年度报告,并予公告。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瀚叶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瀚叶股份未在2020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该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行为。2020年6月30日,瀚叶股份对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披露。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判定,瀚叶股份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时任董事长沈培今、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文秋、财务总监吴昶对瀚叶股份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负有主要责任,是瀚叶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静波、沈德堂、陆炜,董事会秘书王旭光,是瀚叶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瀚叶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沈培今、孙文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对吴昶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唐静波、沈德堂、陆炜、王旭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ST瀚叶成立于1999年5月11日,注册资本31.29亿元,于1999年11月16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3月1日,沈培今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92亿股,持股比例22.12%。

沈培今自2016年3月22日至2020年6月3日任公司2届董事长;孙文秋自2017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3日任公司副董事长;唐静波自2019年9月5日至今任副总裁;沈德堂自2003年4月4日至2006年11月8日任副董事长,自2006年11月8日2010年12月15日任董事长,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7月24日再任董事长。

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沈培今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任期自2016年3月18日至2020年6月4日。沈培今,1979年出生,工商管理学硕士(EMBA),拥有新加坡永久居住权。历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瀚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海雍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智宸宇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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