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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今头条!【新华解读】规范信贷管理、护航实体发展 银保监会修订“三个办法一个规定”


【资料图】

专家表示,从相关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此次修订总体上坚持与时俱进,充分吸收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的诉求,还及时反映了金融科技对信贷流程和场景的影响,使信贷管理制度办法更好地契合融资实际。

新华财经北京1月6日电(记者 吴丛司)中国银保监会6日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2009年-2010年,原中国银监会先后出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从而形成我国信贷管理制度基本框架。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三个办法一个规定”的部分条款已经难以适应当下的实践。因此,对相关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信贷管理制度进行规范,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并将“暂行办法”升级为“办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新华财经获悉,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二是进一步明确受托支付标准,适度调整受托支付时限,增加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三是合理调整贷款业务办理模式,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四是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办理贷款相关内容,更好契合融资实际。五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六是整合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系统性。

在固定资产贷款方面,此次修订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并将受托支付时限在相关特殊情况下放宽至十日内。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在借款人紧急用款场景下,允许贷款人可适当简化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并予以事后审核。对于个人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在贷款期限方面,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本次修订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总行负责审批,其中经营范围为全国的银行,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董希淼表示,从相关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此次修订总体上坚持与时俱进,充分吸收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的诉求,比如增加了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升了受托支付的灵活性等。此次修订还及时反映了金融科技对信贷流程和场景的影响,比如明确视频面谈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等,从而使信贷管理制度办法更好地契合融资实际,更好地支持良性金融创新,进而助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及相关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订,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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