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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制度型对外开放,积极推进跨境审计监管合作

1月28日召开的2021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表示,做好今年工作对于资本市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意义重大,其中提出,“稳步推进制度型对外开放,积极推进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同时加强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建设”。

近年来,证监会始终坚持开放合作、尊重国际惯例、体现相互尊重的原则,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国际治理,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深入开展跨境监管合作。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底,证监会已与65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于2007年签署加入国际证监会组织《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换多边谅解备忘录》。

近日,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第二届中日资本市场论坛上表示,进一步加强中日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随着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提升,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重要性日益凸显。在中日证券监管部门业已建立的良好合作基础上,愿与日方继续在双边以及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等多边框架下增进交流沟通,加强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积极推进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是在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程度日益加深的背景下提出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同时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日益加快,不可否认,全球化给国内外的资本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但是却出现了企业利用境外投融资活动进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的行为。因此,推进跨境审计监管合作需要为企业走出去建立起制度的约束,保障国内外投资者的权益。

“跨境的财务舞弊行为归根到底还是制度的滞后问题,资本市场发展的进程与制度建立的进程不匹配,企业走出去了,但是配套的审计制度、监管措施还没有完善。这一方面是因为国内与国外资本市场对于企业信息披露要求、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等存在差异,出现监管的灰色地带;另一方面,企业的实际经营地点与投融资地点的不一致性导致不同地区监管权限的冲突,实际监管的落地确实存在实际困难与阻碍,企业容易利用这些冲突在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寻求不合理的收益。”盘和林说。

盘和林表示,涉及境外的财务造假行为其实带来更严重的负外部效应,除了涉事企业给国内外投资者造成的资金损失之外,更是给中国企业带来声誉损失,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进程埋下信任危机。推进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实际上是为今后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开放打下基础,体现的是中国证监会对于打击财务造假行为、防范化解跨境资本市场风险,维护各国投资者权益的决心,也是对外开放、共同发展的诚意。

对于下一步如何推进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问题,盘和林表示,跨境监管的难点在于各国会计、审计、监管体系的差异性,这与国家间的文化传统、发展模型都有关系,虽然各国在审计准则制定时所遵循的原则逐渐趋同,但差异仍然无法避免。建议还是要健全境内外监管机构的沟通机制,针对国家间监管中的灰色地带或存在冲突不对等地方做重点商榷,对审计标准、监管标准、监管权限等关系到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

盘和林表示,跨境监管应当逐步将监管进程迁移,形成一套完备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以及事后追责的有效机制,保障企业走出去并且走得稳。

标签: 制度型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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