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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央行依法对18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

7月22日,央行发布2021年二季度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情况。2021年二季度,央行依法对18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0元至10万元人民币不等。被处罚的单位包括公共服务机构、医院、景区、停车场及保险公司等。

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河区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因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缴纳保费,分别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7.5万元、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央行表示,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坚持宣传引导与严肃惩治相结合,持续推进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对核实为拒收人民币现金的,央行将依法处罚并定期予以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

央行同时提示,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年第18号),依法维权。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提升服务、共同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环境。记者 李林鸾

标签: 央行 拒收现金 单位 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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