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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共同起草《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规定》 规范熊猫债资金管理

12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获悉,为规范熊猫债资金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将不对熊猫债募集资金留存境内或汇出境外进行限制,并鼓励以人民形式使用。

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债券,又称熊猫债。据央行介绍,此前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了熊猫债发债申请、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管理要求,但在资金账户、资金汇兑及使用、跨境收付等涉及资金管理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缺乏操作规范。《规定》旨在统一规范熊猫债资金管理,促进熊猫债市场健康发展。

在账户管理方面,《规定》要求境外机构需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债专用账户。其中,开立人民账户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开立人民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境内发债募集资金划入,划入还本付息和相关税费、手续费,账户利息收入,发债募集资金借给境内主体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债募集资金投资境内产生的减资、撤资及利润、分红等资金。

在资金管理方面,《规定》明确,通过发行熊猫债募集的资金可以汇往境外,也可以留存境内。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同时,鼓励发债募集资金以人民跨境收付和使用。

外汇风险管理方面,《规定》提出,允许境外机构基于实需原则办理外汇衍生业务,管理境内发债的汇率风险,同时不限制境外机构外汇衍生品交易对手数量和类型。

在资金划汇方面,《规定》表示,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债的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资金。还本付息资金需要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此外,央行表示,在《规定》发布前境外机构已在境内发债的,应补办登记,确保熊猫债数据完整。(实记者 许予朋)

标签: 起草 境外机构 境内发行债券 资金管理 熊猫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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