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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已然成为上市公司受罚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自2020年3月份新《证券法》实施至今,因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共对21家公司开出了2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加上各地证监局公布的,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罚的上市公司数量还要更多。

事实上,监管层多次表示,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如果发现有违法违规的情形,将依法严肃查处。

通过对上述2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梳理,记者注意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有两方面的特点值得关注:其一是不少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比如有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有超过20人受罚;其二是往往伴随着其他违规行为,比如募集资金使用违法违规、短线交易行为等。

文号为〔2020〕2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共有22名责任人被罚。至于被罚的原因,是公司在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此外,通过对上述2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梳理,《证券日报》记者观察到,被罚的原因除了上面提到的,还包括未及时披露年报、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等。

太平洋证券首席投资顾问赵欢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真实性是信息披露的“生命线”。然而,部分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误导投资者对公司前景、公司价值的判断,成为误导投资者买卖决策的“元凶”,因此,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信息。

另外一个特点,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往往伴随着其他违法行为。

比如,文号为〔2020〕1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作为某上市公司的时任实际控制人,在利用账户组交易股票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准确地将相关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导致公司所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当事人存在买入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和卖出股票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情况。

文号为〔2020〕3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和募集资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信息披露违规方面,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同时,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17年度新增对外担保事项。另外,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未按核准用途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日前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其中,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另外,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希望上市公司不要有侥幸心理,因为从当前的法规和监管从严、趋紧的趋势来看,意味着‘零容忍’是一种大趋势,是不可逆的。”巨丰投资首席投资顾问张翠霞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她同时提醒道,从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来看,越是某种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多发态势,越会受到管理层的高度重视。所以,上市公司要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如果因为违规被罚,势必会对未来一系列工作的开展产生影响。

标签: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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