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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正式提出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

11月1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致信新西兰贸易与出口增长部长奥康纳,代表中方向《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申请加入DEPA,符合中国进一步深化国内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方向,有助于中国在新发展格局下与各成员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促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下一步,中方将按照DEPA有关程序,和各成员开展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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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前景与中国面临的挑战

通过签署区域或双边自贸协定,世界其他国家构建了非中国参与的联盟化发展体系。截至2020年6月,全球共有89个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中包含数字贸易(电子商务)规则,《美墨加协定》(USMCA)是以数字经济为重点的自由贸易协定;2018年的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2019年的美日贸易协定,均包括有关数字贸易的广泛承诺;2020年以来,新加坡-智利-新西兰、英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先后签署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在跨境数据流动、源代码、个人信息保护、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方面,达成标准互认和具备系统互操作性的国际框架。此外,新加坡与韩国的数字伙伴关系以及更多类似的谈判也已启动。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智利-新西兰所签署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作为全球首个国际数字经济协定,采取“模块化”的议题组合安排,允许各方选择部分或全部议题进行谈判,从而提供了包容性的政府间数字经济合作制度框架,有可能成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一个重要路径选择。此外,2018年底,东盟成员国签署电子商务协议,目前在积极推动东盟数字一体化进程。

数字经济联盟体,意味着相互间的贸易互惠、市场开放、资源互补、创新共享和科技互信等。即便只是单纯的跨境数据流动安排,随着内部数据流动的加速,也将进一步推动商品、服务、资本、人才等所有生产要素的联盟化,非联盟企业将付出数倍成本,并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目前,我国仅在与澳大利亚、韩国和新加坡所签署的双边自贸协定中包含单独的电子商务章节,且主要关注跨境商品贸易便利化等数字贸易传统议题;刚刚达成的RCEP包含电子商务章节,但协议内容与国际主流趋势也有一定差距。例如,缺乏有关源代码的规定,跨境数据流动和禁止计算设施本地化义务可以得到公共政策目标和国家安全例外规定等豁免,对电子传输暂免关税沿用WTO当前的做法。总之,我国在市场融入和规则建设上被边缘化的风险正在快速集聚。

标签: 协定 中方 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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