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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评】“中国版”TLAC监管规则来了,新型TLAC工具亮相

10月29日,央行、银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明确我国的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G-SIBs)须于2025年1月1日实施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监管。TLAC监管指标有两个。一是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2025年须达到16%、2028年须达到18%。同时还需满足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二是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2025年须达到6%、2028年须达到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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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为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确保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充组能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点评

《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并无显著变化,且监管指标与国际标准一致。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被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列入G-SIBs名单。截至2021年6月末,四大行总资产为120万亿元,在我国银行业总资产占比37%。虽然《办法》提出了更高资本要求意,但从TLAC杠杆比率来看,目前四大行杠杆率均在7%以上,考虑到相较杠杆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的分子还包括二级资本和非资本的TLAC债务工具,四大行杠杆比率均已达标;从TLAC风险加权比率来看,目前四大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较高,同时考虑达标时限、经营预期、政策支持等因素,按期达标有较强保障,不会对业务经营发展和信贷供给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国际实践看,G-SIBs若需满足TLAC监管要求,需要一些符合条件的“工具”支持,此次《办法》明确了TLAC合格工具的类别,既包括普通股、优先股、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券等资本工具,也包括新型TLAC工具――非资本TLAC债务工具。《办法》的出台,标志着TLAC监管规则在我国正式落地实施,有利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早制定规划,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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