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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要求央企严控融资担保规模 整改期最长三年

国资委防范化解风险再出新举措。11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从完善担保管理制度等八个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包括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等。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不在文件要求的排查整改范围内。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除负债水平高、财务风险较大的中央企业外,国务院国资委授权中央企业合理确定公司担保规模,制定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决定集团内部担保事项,向集团外中央企业的担保事项不再报国资委备案。国务院国资委指出,近年来,中央企业建立担保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

《通知》明确了需要清理规范的融资担保范围,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

《通知》还要求中央企业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并给出定量规定。文件提出,中央企业应当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集团担保融资的观念,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通知》强调,中央企业应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同时,严格防范代偿风险。

《通知》给出了中央企业排查整改明确时限。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对集团内违规融资担保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和对参股企业超股比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融资担保规模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改。对因划出集团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应当在两年内清理完毕。

最新数据显示,8月末,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64.3%,同比下降0.2个百分点,其中,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66.9%,同比下降0.7个百分点,地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62.7%,同比上升0.2个百分点。国资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彭华岗此前表示,做好央企债务风险管控,国务院国资委有三个管住:管住负债率、管住重点企业、管住高风险业务。分析认为,此举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中央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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