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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 提供担保

国务院国资委11月19日消息,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通知》强调,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

《通知》要求,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此外,《通知》强调,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严格防范代偿风险。

标签: 股权 提供担保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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