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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断外逃腐败分子资金链 这项“特别程序”有重要意义

一些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已经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惯用伎俩。有的腐败分子逃匿境外、逍遥法外,却靠着巨额犯罪所得,过着挥金如土的生活。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根据公约相关条款所确立的精神,请求缔约国向被请求缔约国要求返还涉案财产时,后者可以要求前者提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但由于我国当时没有建立相应程序,导致在提交追赃没收申请时难有成效。

并且,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往往难以进行,有些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难以处理。

于是,一项适应反腐败追逃追赃实际情况的“特别程序”应运而生。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发布了执行这一“特别程序”执行的有关情况。

【什么是“特别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我国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沿用了2012年的修改。

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最高法、最高检近年来还对“特别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不断细化和完善。

史卫忠表示,“特别程序”的设立及不断完善,不仅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也为以往实践中遇到的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致使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大量违法所得财产流失、无法被及时追缴这一困境,提供了解决方案及法律依据。

【“特别程序”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据最高检通报,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贪污犯罪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百名红通人员”),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将其转移至新加坡的290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申请没收,并积极推动新加坡承认并执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定,后李华波被遣返回国接受惩处。

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财产得以追缴,正是得益于“特别程序”。

史卫忠介绍,“特别程序”的设立,为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推动这一“特别程序”适用,注重完善配套制度机制,推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顺利进行。并且,检察机关注重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客观公正办理。

最高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40件43人;2017年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93件95人,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显现。

【“特别程序”有何重要意义?】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张希靖表示,“特别程序”对反腐败追逃追赃意义重大,有助于及时阻止、阻断犯罪分子实现攫取犯罪所得的目的,打消一部分人通过职务获取非法利益的幻想,助力职务犯罪预防;有助于及时切断已经犯罪在逃的人的经济来源,甚至使其生活陷于窘迫,敦促其尽快到案接受法律制裁,达到惩治犯罪的效果;有助于及时挽回国家及相关被害人的损失,弥补和消除因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伤害;也有助于防止因犯罪人死亡、在逃产生的诉讼中断、拖延,因而导致的相关财产的不确定状态,尽快恢复社会经济秩序。

“这一‘特别程序’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是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中一项法律利器。”张希靖说,“特别程序”虽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适用的案件总体数量还是较少,这项程序的价值有很大的发挥空间。最高检正在指导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适用这一程序,更加充分发挥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价值和作用。

记者:刘硕、董博婷

标签: 重要意义 腐败分子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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