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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五年缩减 2021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

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由此,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实现了连续五年缩减。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放宽外资准入。此前的2017年至2020年,已经连续四年修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分别由93项、122项,减至33项、30项,在金融、汽车等领域推出了一批重大开放举措,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出台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总的方向是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与2020年版相比,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有的主要变化有四点。

一是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二是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三是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实行精准化管理。

“这为从事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提供了政策空间,是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精准度、包容性的一项具体举措。同时,明确该类企业赴境外上市需要满足外资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股比符合规定两个条件,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要求。区分存量和增量,对于个别存量境外上市企业已突破外资持股比例的情况,不要求调减境外已发行股份或外资已持有A股份额。”上述负责人说。

四是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地方,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后的贯彻落实工作。

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对于已开放领域涉及的现行规定需要调整的,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程序在2年内完成“立改废”工作,确保开放举措切实落地。同时,加大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持续打造外商投资的热土,让更多跨国公司愿意来中国投资,让更多外资企业放心、安心在中国经营和发展。

标签: 五年 负面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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