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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合同效力 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能动性

讯(记者 昝秀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月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当日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指导意见》把贯彻实施好民法典作为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指引各级人民法院用足用好民法典的相关制度、规则,积极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添动力、强活力。

具体而言,一是坚持自愿原则,依法认定合同效力。中小微企业拥有“小而美”的独特优势,特别是在新技术、新产业(300832)、新业态中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指导意见》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坚持鼓励和促成交易的立场,强调准确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的能动性。

二是贯彻平等和公平理念。中小微企业更容易受到疫情、经济波动等因素的影响,而陷入危困状态。对于中小微企业因此被迫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情形,《指导意见》规定,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对于内容复杂的合同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中小微企业请求撤销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中小微企业因不可抗力、疫情影响而难以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情形,《指导意见》强调要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妥善处理。

三是弘扬诚信精神。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规则”,《指导意见》把贯彻诚信原则专门作为一条,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发挥审判执行职能,支持引导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核心内容是通过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的运用,保护诚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强化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的的诚信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例如,《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在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法律责任,防止不诚信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而获益。

标签: 能动性 充分发挥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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