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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

本报记者 吴晓璐

1月1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表示,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是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是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依法确认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以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涉诉信息,帮助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地对企业“画像”,让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贷款。

三是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的效力。推动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大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

四是依法依情依理平衡各方利益。要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探究当事人真实交易目的,正确认定合同效力,不允许以形式的平等掩盖实质的不平等,贯彻对中小股东、劳动者、金融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适度优先保护。

(编辑 张明富)

标签: 最高人民法院 融资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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