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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由法人机构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讯(记者 宋亦桐 李海颜)2月15日,银保监会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明确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

所谓的非现场监管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通过收集融资租赁公司相关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和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和分析处理,及时作出经营评价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监管过程。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提到,据统计,截至2021年9月末,纳入监管名单、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融资租赁公司分别有667家、7019家,前期分类处置工作已阶段性完成,具备了开展非现场监管的基础条件。

《规程》明确,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其非现场监管工作由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予以配合。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监管指标和业务指标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合并计算。建立分支机构、特殊项目公司(SPV)所在地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监管协作机制,共享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特殊项目公司(SPV)监管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而《规程》对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的非现场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规程》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非现场监管职责分工及统计要求,主要是基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存量现状,并不体现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开展业务的监管导向。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和有关要求,制定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业务和监管规则。

标签: 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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