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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向业内下发涉刑案件自查认定细则 增强主动暴露和查办涉刑案件的内生动力


【资料图】

12月30日,《》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已于近期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刑案件自查发现认定、行政处罚及内部问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银保监会表示,下发《通知》是为更好落实银行保险机构党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增强主动暴露和查办涉刑案件的内生动力,积极稳妥处置案件风险。

《通知》指出,除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0〕20号)确定的自查发现案件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银行保险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及其驻在单位的下级单位纪检机构查办的案件,派驻机构出具自查发现认定意见并经监管部门审定,可认定为自查发现案件。

监管部门在对自查发现案件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涉案机构不予处罚: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案件涉及的职务犯罪行为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业务范围无关,且未引发业务风险的。

监管部门在对自查发现案件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时,应对自查发现情节予以考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裁量原则,可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从轻、减轻处罚: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是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通知》要求,对属于自查发现但性质恶劣、涉案金额巨大、引发重大业务风险或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案件,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罚。

在坚持从严问责的原则下,对主动作为、发现案件的案件责任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可结合实际依规给予区别对待,适当减轻内部问责:一是自查发现案件,问责措施可下调一级(档);二是自查发现案件,且挽回损失金额占全部涉案金额50%(含)以上的,问责措施可下调二级(档);三是自查发现案件,无损失或挽回全部损失的,问责措施可下调三级(档),并可降低一个机构层级进行责任认定。

《通知》指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绩效考核标准,提高各方主动暴露和查办案件的积极性。各级监管部门在采取监管措施和进行监管评估中,对自查发现案件要区别对待,鼓励各银行保险机构主动作为,深挖案件,堵塞漏洞,防范化解案件风险。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违规认定自查发现案件的机构及人员,各级监管部门要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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