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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案例】未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和分析处理机制 营业部被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图】

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

我局在检查中发现,你营业部:一是未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和分析处理机制;二是2009年至2017年部分投资者委托记录未记载IP或MAC地址等能识别客户交易终端的特征代码;三是信息系统用户权限设置未遵循最小化原则,部分员工权限设置无审批记录。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三条、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营业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经公司合规总监出具意见的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5月13日

相关规定说明: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标签: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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