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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聚焦:合理磋商应予准许 磋商不成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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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B02来源:2022年09月07日

现场看房、签订认购书、交购房定金……买房本是令人高兴的事情,结果因为双方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首付款的收款账户产生争议,导致最终没达成交易,还闹上了法庭。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

孙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了交易房屋的价格、购房定金的支付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等事宜。合同签订后,孙某依约支付了定金5万元。后孙某前往房地产开发商处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首付款收款账户条款的内容无法协商一致,导致买卖合同未签署。由此,双方产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认购协议并返还定金。

庭审中,房地产开发商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收款账户是主管部门的规定,无法更改,孙某未按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属于违约,其有权解除认购协议并没收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基于首付款收款账户与房地产开发商收取其定金账户不一致产生疑虑,进而要求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收款账户的内容,属于对合同条款的合理磋商,系其作为普通购房人的合理请求,无明显不当;而该房地产开发商因监管要求及合同制式文本拒绝修改,亦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孙某与房地产开发商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法院据此判决案涉认购协议解除并返还定金。谢佳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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