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项目通过验收
2023-04-20 05:29:03
(资料图片)
讯(通讯员沈法轩记者万承源)4月19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在新沂市阿湖镇对一起污染环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等相关活动。据悉,这是4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后,全省法院审理适用涉刑企业合规整改污染环境第一案。
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系徐州市重点排污单位。2021年6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石某作为该公司安全管理部副经理,全面负责该公司污水处理工作,为了单位利益,在明知自动监测数据多次超标被环保部门短信提醒的情况下,仍授意污水处理厂王某等5名污水操作工采取自制达标液体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并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共实施替换水样干扰采样行为50余次,逃避环保部门检查,严重污染环境。2021年12月3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认罪认罚。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44136元。2022年8月16日至12月16日间,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主动申请企业合规建设,其积极整改落实,且经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验收合格。公诉机关认为,该公司已完成企业合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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