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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最新:金融稳定应统筹协调

应完善中国金融市场的框架设计和法律基础,创造一套金融稳定的系列指标,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产品,设计符合我国金融市场特色要求的金融中介。

去年末,金融稳定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该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金融稳定法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了有效的工作框架。


(资料图片)

金融稳定泛指金融系统不发生负面的、大的波动,它涵盖多个层面,包括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的介质市场,以及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其行为是资金通过金融系统从资金盈余方流向资金短缺方进行资金的供需匹配,这些资金通常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发生流动。

上述的每一个层面与环节,都决定了金融稳定的程度。我国现存很多金融稳定领域的问题,笔者建议,应抓紧时间,在没有大规模集中爆发期间,进行系统性整理与处置,先下手为强。

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

首先金融法律基础设施方面现存很多问题,要加快完善。以我国债券市场为例,债券法明确禁止发新债抵旧债,并且发行的债券没有任何担保。而在过去一年中,我国金融市场的波动率最高超过20%,债券市场违约规模达历年来的高峰,其中一个普遍现象就是发行新债抵还银行贷款,这给我国金融市场的合法性、稳定性带来挑战。金融稳定法草案第四条就提出了维护金融稳定,应当坚持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金融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领域,过去一两年中,威胁金融稳定的问题在产品层面。截至2023年1月28日,仅资产支持证券的存量,就达到5.5万亿元。在这类产品中,相当一部分存在债券设计的缺陷,例如,由于资产池中资产缺乏透明度,造成打包后的债券定价存在错误;在特殊目的机构设计的应用中,将不合格的机构设置成特殊目的机构,其潜在的风险就是相关金融中介出现集体性、大规模违约倒闭;在选择基础资产池中的标的时,不达要求的标的被放到池中,这其中,有很多资产没有信用支持,潜在的风险就是打包后的债券大规模违约,无法偿还投资者。还有存在的问题,就是缺乏合理的信用升级环节,造成对投资者的违约。资产证券化领域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当前的金融稳定危害是最显著的,这属于金融市场产品设计领域带来的风险。

作为金融中介性质的银行,城商行近几年在扩张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比如不良贷款率增加,集中爆发在制造业与原材料、能源行业;针对小微类别的放贷,现代科技金融、智能授信的方式有局限性,直接增大了不良贷款率、欺诈风险的骗贷行为;针对个人贷款业务与信用卡领域,目前头部城商行的消费贷余额超过了大多数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城商行的整体不良消费贷款呈上升趋势。此外,城商行还存在消费贷多头授信,违约资金进入楼市、股市的问题。这些不规范的消费贷授信,都直接加大了城商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城商行当前面临的系统性风险、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金融传染风险、集中性风险都不应被忽视。

有序整理、分层处置

笔者建议,应按照金融稳定法草案的指导,系统、有条理地整理中国金融系统现存的问题,然后有协调规划地分层处置。在风险尚未集中爆发之前,从多种不同的领域与角度,利用各机构统筹协调,进行风险置换。

首先要完善中国金融市场的框架设计。我国金融市场目前有完善的监管机构,责任担当清楚明确。但是由于金融市场发展时间较短,会出现监管滞后的现象。笔者建议,在框架设计层面,可以从小范围入手,切合实际,一步一步逐渐完善,出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让金融监管真正覆盖到每个基本问题上。

其次,要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法律基础。以投资基金的风险监管为例,虽然在中国证监会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法律规范下,有零散的监管条例,但是缺乏系统性与完整性。而西方金融市场公开的监管体系相对完善,我们可以根据中国市场的特色,进行借鉴。

再者,在衡量金融稳定时,如何将其量化也很重要。可以借鉴那些被广泛使用的衡量指标,将他们系统性地结合起来,创造一套金融稳定的系列指标。

第四,要在数量、种类庞大的金融产品中,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产品,并促进其健康发展。以资产证券化为例,在借鉴欧美市场的金融产品设计方式时,需要在理解之后进行本土化。资产证券化对于中国市场,目前并不适应。原因在于,首先这类产品的争议在国际市场上是存在的,例如它的标的不透明性,造成监管障碍;其次,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个复杂的金融衍生品,或将为金融市场增加成本与风险。因此,对于欧美发达金融市场中数量庞大种类多样的金融产品,要先消化再进行本土化。

最后,我国金融市场有自己的特色,可以尝试在金融市场设计些符合上述要求的金融中介,例如成立针对技术专利的投资咨询机构,来丰富我国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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