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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动态:科技部等22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科技部等22个部门14日对外发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立规矩,进一步规范调查程序,统一处理尺度,使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更有规范性、更具操作性。

记者了解到,最新发布的《规则》共7章53条,由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2019年版《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修订而成,具体包括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等八方面内容。

“此次修订注重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制度的衔接,而且聚焦问题导向,针对3年试行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作出补充完善,并将调查处理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相关制度规定。”科技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文件的整体框架、基本调查程序和处理尺度不变,保持了稳定性。

近年来,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针对新的表现形式,《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对此,《规则》确定的处理措施种类包括“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14项。

另外,《规则》明确,如果有“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这7项情形之一,应从重处理。

《规则》还强调,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标签: 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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